近半購屋族 簽約未享審閱期

發佈時間: 2004-07-08 15:54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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儘管法律賦予民眾購屋時,享有買賣契約審閱期的權利,但是,實際的房屋買賣卻不是這麼回事。住展雜誌針對北台灣的市場調查顯示,有5成購屋民眾並未享有契約審閱期;公平會亦表示,至今有12家公司不提供契約審閱期而受罰。 去年曾有建商未依法提供民眾契約審閱期,因此遭到檢舉受罰,但是這樣的情形仍然在市場上普遍發生,很多民眾根本搞不清楚自己有審閱交易契約的權利,再加上建商刻意隱瞞,往往容易造成民眾權益損失。 法規在契約行為規定上,除了有方便消費者、銷售者使用的「定型化契約」,最重要有關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部分,就是所謂「審閱期」規定,只要是有簽訂契約的買賣行為,消費者都有5天以上的事先審閱期,也就是說,消費者受到法律保障,有權利在不必繳交任何款項或承諾下,將空白的買賣契約帶回仔細詳閱,時間至少5天。 住展雜誌的市調顯示,近5成民眾沒有享受到契約審閱期,其中25%的民眾根本不知道自己有這項權利,才會讓建商矇騙過關,在調查中,女性消費者還比男性懂得爭取權益,較高比例知道可以事先審閱契約。 公平會表示,至今已有12家公司因不提供契約審閱期被處分,甚至罰鍰上百萬元,如果犯案嚴重,最高可罰2500萬元。 公平會副主委陳紀元表示,公平會在84年就決議,購買預售屋時,建商在「收受定金前」要提供5天的契約審閱權;如果要求客戶付定才提供契約書,就可能構成公平法第24條規定的顯失公平的行為。 陳紀元表示,「民眾少有連約都沒有看就買房子」,因此,過去常見的房屋買賣糾紛,多是民眾買了預售屋後,事後發現房子有問題,才發現契約審閱期的問題 ,公平會則會視個案的情況加以處分。 電話:04-23160106 傳真:04-23130523